主要观点总结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了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具有形式拘束力。该条将责任承担划分为三层:第一层,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不符合《民法典》563条法定解除权要件时,司法解释创设新的法定解除权,当事人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层,法院判决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视为合同生效,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三层,因当事人过错导致行政机关不予批准合同生效,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并根据过错程度请求赔偿。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157条规定,涵盖固收损失及机会利益损失。机会利益损失并非固定,需根据过错程度及与行政审批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估和判断。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了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具有形式拘束力。
关键观点2: 责任承担的三层划分
司法解释将责任承担划分为三层:第一层,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层,法院判决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后,当事人拒不履行,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三层,因当事人过错导致行政机关不予批准,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并根据过错程度请求赔偿。
关键观点3: 赔偿范围的确定
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157条规定,涵盖固收损失及机会利益损失。机会利益损失并非固定,需根据过错程度及与行政审批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估和判断。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