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与民法典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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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璐:违反合同报批义务的责任承担——《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的适用问题丨前沿

与民法典同行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法律  · 2024-08-23 12:00
    

主要观点总结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了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具有形式拘束力。该条将责任承担划分为三层:第一层,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不符合《民法典》563条法定解除权要件时,司法解释创设新的法定解除权,当事人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层,法院判决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视为合同生效,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三层,因当事人过错导致行政机关不予批准合同生效,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并根据过错程度请求赔偿。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157条规定,涵盖固收损失及机会利益损失。机会利益损失并非固定,需根据过错程度及与行政审批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估和判断。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2条明确了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具有形式拘束力。

关键观点2: 责任承担的三层划分

司法解释将责任承担划分为三层:第一层,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层,法院判决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后,当事人拒不履行,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三层,因当事人过错导致行政机关不予批准,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并根据过错程度请求赔偿。

关键观点3: 赔偿范围的确定

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157条规定,涵盖固收损失及机会利益损失。机会利益损失并非固定,需根据过错程度及与行政审批的因果关系进行评估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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