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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考案例解读:将与知名企业字号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和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服务的,...

共适观法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科技媒体  · 2025-11-25 0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某超市与金湖某连锁公司、金湖某连锁公司松江分公司等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被告使用与原告超市相似的企业字号,引发争议。法院主要围绕四个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原告能否主张权利、原被告字号是否相似、被告超市门店装潢行为的定性、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门店店招等中使用“华联”文字。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某超市起诉金湖某连锁公司等企业,称其使用与原告相似的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2: 焦点问题一:原告能否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原告某超市在诉讼中并未对“华联”二字主张独占性的权利,其系以企业字号为权利基础,针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指控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以原告对“华联”字号不享有独占性权利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该主张不能成立。

关键观点3: 焦点问题二:原、被告的字号是否相似及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法院认为,“华联”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被告的企业字号“世纪华联”与原告的企业字号近似,结合被告的经营模式及销售原告定牌产品的事实,已足以造成超市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关键观点4: 焦点问题三:被告超市门店装潢等行为的定性

法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店招装饰及营业员的服饰等属于知名商品(服务)特有的装潢,而且店招的色彩搭配亦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原、被告提供的商业零售服务产生混淆。造成混淆或误认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使用的“世纪华联”文字。

关键观点5: 焦点问题四: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金湖某连锁公司的企业名称虽合法取得,但其在企业名称的使用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其在字号中停止使用“华联”二字,有助于制止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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