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辩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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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并非所有逃避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行为,均可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6-01-08 12:3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虚报最终用户、最终用途,逃避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行为。文章指出司法解释将限制类货物纳入走私犯罪打击范围,但禁止和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认定依据需要明确。最高法的观点强调在认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时,应考虑立法原意及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目的、旨趣的不同。文章提出合理界定刑法规制的范围,综合考虑国家对特定对象的管制目的和管制程度,以及前置性法律法规对于特定货物、物品法律属性的规定是否协调一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企业出口两用物项存在的问题

当前,一些企业在出口两用物项时,虚报最终用户、最终用途,逃避出口许可证管理,这种行为比较突出。

关键观点2: 司法解释与最高法的观点

司法解释将逃避进出境环节许可证管理的行为纳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规制的范围。最高法认为,在认定相关罪行时,应考虑立法原意及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目的、旨趣的不同,充分考虑国家对特定对象的管制目的和管制程度。

关键观点3: 走私犯罪认定的注意事项

认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时,需考虑货物、物品的危害性与《办理走私案件解释》第11条所列举的六项货物、物品是否相当,同时考虑前置性法律法规对于特定货物、物品法律属性的规定是否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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