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讲述了潼关肉夹馍协会与自然人王某针对相关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案件。国知局初始维持了相关商标的注册,但北京高院二审改判认为老潼关商标应无效宣告。同时,王某对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另一集体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国知局同样维持注册,但北京知产法院一审认为国知局在程序上存在不当和实体上存在遗漏,撤销了被诉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裁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潼关肉夹馍协会提出对“老潼关”商标的无效宣告,北京高院二审改判维持。
潼关肉夹馍协会对第19216055号 “老潼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过国知局和北京知产法院一审维持后,北京高院二审改判认为该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关键观点2: 自然人王某对潼关肉夹馍协会的集体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王某针对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国知局裁定维持注册。王某不服,北京知产法院一审认为国知局在程序上存在不当和实体上存在遗漏,撤销了被诉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裁定。
关键观点3: 法院对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了解读和纠正。
北京知产法院在一审中强调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是原告在阐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时的具体意见,被诉裁定将其归入商标法第三十条改变了原告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应予纠正。同时,被诉裁定在评述中未结合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原告的相关意见作出回应,存在实体上的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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