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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发布

法商实验室  · 公众号  · 法律 政策  · 2026-01-14 18:0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档是关于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对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内容包括总则、适用情形、裁量因素、综合裁量、实施程序、附则等相关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文章主旨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工作,对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进行明确。

关键观点2: 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包括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等情形。

关键观点3: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包括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

关键观点4: 裁量因素

包括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等因素,这些都将影响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关键观点5: 实施程序

规定了在立案前的核查阶段和立案后查清违法事实阶段的处理程序,以及结案后如何立卷归档备查的要求。

关键观点6: 附则

提及了本规定的有效期为2026年2月1日至2031年1月31日,并提到了之前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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