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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庆华:新技术新应用风险规制的结构性反思与法律理念的重塑

数字法治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11-16 10: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新技术新应用在我国的立法实践,包括风险规制、结构性框架以及对其规制,同时分析了风险规制的特点和必要性。文章指出,新技术新应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各国对其规制方式存在差异。我国通过场景化规制路径,形成了即时、动态均衡的监管模式。在风险规制下,我国立法呈现出及时性、行为规制、全链条、全过程性和规制效力的溢出性等特点。同时,风险规制本身也需要受到规制,必须满足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明确性原则。文章最后提到了风险规制与新技术新应用立法的关系,以及我国数字法学领域的法律体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技术新应用立法实践

我国针对新技术新应用出台专门的规则,形成了场景化规制路径,政府监管部门针对特定技术和行业应用出台专门的规则,并经历了从最初的监管不足到目前的及时跟进、动态均衡的历程。

关键观点2: 风险规制的特点

风险规制在新技术新应用立法中呈现出即时性、行为规制、全链条、全过程性和规制效力的溢出性等特点,能够克服“科林格里奇困境”,但也需要受到规制。

关键观点3: 风险规制与新技术新应用立法的关系

风险规制作为预防手段、非对称监管和动态监管,需要满足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明确性原则,并与新技术新应用立法相结合,实现技术向善,服务于用户需求和社会福祉。

关键观点4: 我国数字法学领域的法律体系

我国在数字法学领域建立了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密码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为核心的数字法律体系,但新技术新应用领域尚未形成统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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