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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业务满足时段法确认收入的两种情形,不按履约进度结转成本而将当期发生成本结转销售成本的合理性...

投行wen言wen  · 公众号  ·  · 2025-06-20 08:54
    

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发行人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的问询与回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之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的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满足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且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因此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具有合理性。

关键观点2: 发行人采用产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的具体方法

发行人采用已完成或交付的工程量作为产出指标来确定履约进度。具体方法为:根据已完成并经客户确认的合同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计算合同工作量对应的价值占总合同收入的比例来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确认收入。

关键观点3: 发行人与客户确认履约进度的频率

发行人于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均会与客户固定确认累计完成的工程量及履约进度。此外,根据项目具体进度和客户需求,不定期与客户进行确认。

关键观点4: 发行人不按照履约进度结转预算成本的合理性及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是否匹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总包业务开工日即开始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将当期为履行合同已实际发生的成本全部结转至销售成本具有合理性。公司的收入确认进度与成本结转总体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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