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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关于办理涉走私平行进口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6-01-04 15:2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针对办理涉走私平行进口车刑事案件所发布的指导意见。内容主要围绕如何认定低报价格走私平行进口车的行为展开。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关于进口平行车低报价格走私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进口平行进口车时,应依法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违反海关法律法规,以低于成交价格的价格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款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观点2: 关于完税价格的认定

办案机关应查明进口车商向境外卖方实付、应付的各种费用,准确认定进口车辆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包括成交价格、运输费用、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特定支付款项,如加价款等,应计入完税价格。

关键观点3: 关于低报价格主观故意的认定

行为人有伪造货物交易合同、采取非法支付方式、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等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故意低报价格。具有特定情形如曾受过行政处罚、转移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平行进口车业务等,可认定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关键观点4: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处理涉平行进口车走私案件时,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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