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来信咨询关于生活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是否可以分别为两家运营单位办理两个排污许可证,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问题。回复是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的相关规定,由于一、二期共用一级处理工艺,导致无法明确区分收水四至范围等信息,所以不能核发两个排污许可证,可以以共同的业主单位作为排污主体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来信内容概述
一座生活污水处理厂分为一二期,处理规模合计为每天10万吨,其中一级处理工艺共用,二级三级处理工艺分开。来信询问是否可以申请为两家运营单位办理两个排污许可证,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
关键观点2: 回复依据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的规定,接纳厂区外生活污水的水处理排污单位,需填报收水四至范围等信息。由于该生活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共用一级处理工艺,导致无法明确区分收水四至范围等信息。
关键观点3: 回复结果
不能核发两个排污许可证,可以以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共同的业主单位作为排污主体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关键观点4: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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