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陕西药监局发布了《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报告事项。该规定包括委托第三方检验、销售、储存、运输,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停产、恢复生产,关键生产设备设施变更,重点企业风险管理等内容的报告要求。报告事项应真实、准确、及时,每年4月30日前需通过药品年度报告系统进行报告。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发布部门及时间
陕西药监局于2025年06月12日发布《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关键观点2: 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及时预防、控制和处置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关键观点3: 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包括委托第三方检验、销售、储存、运输,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停产、恢复生产,关键生产设备设施变更,以及重点企业风险管理等事项的报告。
关键观点4: 报告的要求
持有人所报事项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每年4月30日前需通过药品年度报告系统进行报告。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关键观点5: 规定的执行和有效期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有效期为两年。省局将对报告进行风险研判,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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