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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净额法确认时现金流量净额还是总额列报?

投行wen言wen  · 公众号  ·  · 2025-01-13 08:5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围绕杰特新材北交所IPO信披文件中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展开,探讨了“其他业务收入-水电费收入的收入确认方法”的更正原因,并引发对收入净额确认时现金流量列报的讨论。文章通过案例分析和依据相关法规,指出贸易业务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并不必然导致现金流的净额列示,现金流量应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并根据特定情况可以按净额列报。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杰特新材IPO信披文件中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文章介绍了杰特新材在IPO信披文件中关于“其他业务收入-水电费收入的收入确认方法”的更正事项,更正原因是由于采用“净额法”确认水电费收入,并调整了相关账目。

关键观点2: 收入净额确认与现金流净额列示的关系

文章讨论了收入净额确认时是否必然导致现金流的净额列示,并指出并非必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有关规定,现金流量的列报应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进行,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按净额列报。

关键观点3: 案例分析

文章通过A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为例,说明了正常经营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中按总额列报更能反映公司代理贸易模式下的现金流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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