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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AI虚拟形象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的,应予赔偿!

AI数字世界  · 公众号  ·  · 2025-08-08 12:5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涉及自然人姓名权和肖像权在虚拟形象中的使用问题。何某起诉上海自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创设虚拟角色并进行商业化利用。法院作出了判决,并引用了相关法条。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何某是上海自某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某记账”软件中的公众人物,其姓名和肖像被大量用户使用,并涉及虚拟角色的创建和商业利用。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是否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姓名、肖像图片创设虚拟形象并进行商业化利用是否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

关键观点3: 侵权行为

甲公司通过算法将名为“小何”的AI角色按虚拟身份分类,并根据用户上传的内容制作了人物语料,向用户推送相关角色和语料,涉及小何的姓名和肖像的商业利用。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甲公司在案涉软件向小何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183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

关键观点5: 相关法律条款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条,包括人格权的定义、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认定、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规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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