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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执行程序中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应采债权执行路径 | 法与思·深度

法与思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25 12:4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公司法第54条加速到期规则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问题,从问题分析、裁判观点分析、适用方案比较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问题提出

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是,公司法第54条加速到期能否在普通公司诉讼与变更执行程序中一体适用。

关键观点2: 裁判观点分析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例时,假设债权人可以向股东催缴出资并获直接清偿,同时采用了文义解释的路径,但未届期股东出资义务被加速到期后,仍不缴纳出资,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的条件,应追加未届期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键观点3: 三个适用方案的比较与择定

本文比较了变更追加程序中加速到期的适用方案、债权执行方案和加速到期诉讼方案,认为第二个方案(债权执行方案)和第三个方案(通过诉讼确定加速到期)并行不悖,由债权人选择适用。第二个方案通过“推定——股权无异议”进行了加速到期的法律拟制,而第三个方案通过诉讼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均提供程序保障,但在执行效果上有所不同。第二个方案更具制度优势,但在程序负担上相对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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