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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解答(七)

国家药监局  · 公众号  · 食品安全  · 2025-06-17 16:19
    

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针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涉及化妆品标签中香精、植物提取物等原料的致敏原标注要求,多个普通化妆品以套盒形式销售的标签要求,以及“微晶”或“微针”类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化妆品标签中香精、植物提取物等原料的致敏原标注要求

根据规定,产品配方中的香精可以按两种方式填写,标签上的标注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则。植物提取物等其他原料带入的致敏原成分,可以参照香精的标注规则进行标注。

关键观点2: 多个普通化妆品以套盒形式销售的标签要求

已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时,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标签信息涵盖内部各个产品的标签内容的,组合包装产品不需要重复上传标签图片。

关键观点3: “微晶”或“微针”类产品的定义范畴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若“微晶”或“微针”类产品根据其配方、使用方法、产品内容物形态等综合判定为非施用于人体表面,则该类产品的定义超出化妆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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