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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传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私法功能及其式微

数字法治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9-10 10:00
    

主要观点总结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私法功能在于授权信息主体以私人途径维护个人信息权益,主要通过个体控制机制与私人诉讼制度实现。然而,个体控制机制的制度定位与私人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均有待明确。文章通过探讨私密个人信息保护与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界线,以及《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在非私密个人信息或非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上的分工,确定了个体控制机制的制度定位,即保障信息主体通过私人途径应对算法决策问题。同时,文章也阐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私法功能的式微,并通过公法途径予以回应,提出强化规制算法决策下的现代处理行为、确立私人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对信息处理者的相关义务进行松绑等策略。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个体控制机制的制度定位

个体控制机制旨在保障信息主体通过私人途径应对算法决策问题,避免个人信息在算法决策的过程中遭到滥用。

关键观点2: 私人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和第69条为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私人诉讼的救济途径,但私人诉讼制度面临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难题和信息主体的诉讼困境。

关键观点3: 私法功能的式微及公法回应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私法功能难以发挥重要作用,需要通过公法途径进行回应,包括强化对现代处理行为的规制、建立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对信息处理者的相关义务进行松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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