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再审申请审查的裁决。某集团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因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某集团公司提出再审请求,主要围绕法律适用、债权是否到期、代位权的行使、一、二审诉讼请求的裁判、辩论权利的剥夺以及主要事实的证据证明等问题展开。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工程质量合格包括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
鉴定意见明确某公司完成的施工项目有质量问题,但该质量问题不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且某公司已修复部分项目,未修复部分以扣减修复费用的形式承担修复责任,认定案涉工程为经过修复验收合格的工程。
关键观点2: 关于债权是否到期的问题
再审申请人认为某建设公司对某集团公司的债权已到期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某建设公司对某集团公司的债权已到期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关键观点3: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二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与本案性质相符,不违反某公司一、二审诉讼请求,也没有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关键观点4: 关于损失的反诉问题
因某集团公司对部分案涉工程进行了专业分包,且案涉工程量有所变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工程逾期系某公司停工、怠工所致,原审判决据此驳回某集团公司关于982万元损失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关键观点5: 关于鉴定费分配问题
二审判决综合鉴定内容确定各方应负担的鉴定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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