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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药品经营使用协查核查的公告

龙江药监  · 公众号  · 药品  · 2025-07-04 17:00
    

主要观点总结

关于药品经营和使用协查工作的公告,明确了药品零售和使用监管机构在进行现场核查和取证工作时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公告内容包括核查事项、协助调查、线索移送、受核查对象的配合义务以及公告的生效时间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药品零售和使用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和取证的对象和范围。

公告明确,机构需要对主体资质、购进渠道、销售流向、追溯信息、票据真伪等进行核查时,可以直接到相应对象进行现场核查和取证,且不得实施核查事项以外的行政监管工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化妆品经营企业除外)。

关键观点2: 涉及本市级行政辖区以外监管对象的处理方式。

若核查事项涉及其他辖区,应当请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应机构进行协助调查和取证,或者与其共同进行现场核查。

关键观点3: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药品监管机构在核查和取证时,若发现相关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属本机构日常监管事权的,应当把相关线索依法移送至具有管理权的药品监管机构。

关键观点4: 受核查对象的配合义务。

受核查对象需要依法配合药品监管机构的核查工作,不得拒绝、隐瞒和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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