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从法经济学视角揭示了完善可预见规则及引入确定性规则的价值。文章指出,实践中存在违约可得利益支持率及支持数额低、可预见规则适用率低、预见内容及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文章提出,可以完善可预见规则使“事实”更明确,引入确定性规则使“数额”具体化,并采“约定→法定(可预见规则→确定性规则→其他限制规则)”递进式审查路径来认定违约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与“净额”的建议。此外,文章还强调了法官在认定违约可得利益损失时的主观判断,以及司法实践对立法规定的背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难题
实践中存在违约可得利益支持率及支持数额低、可预见规则适用率低、预见内容及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理论及实务界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感到困扰。
关键观点2: 法经济学视角的解决思路
文章提出从法经济学视角,基于“促进交易”理论,揭示完善可预见规则及引入确定性规则于我国违约可得利益认定规则体系之价值,并给出了具体的解决建议。
关键观点3: 审查路径的改进
文章建议采用“约定→法定(可预见规则→确定性规则→其他限制规则)”递进式审查路径来认定违约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与“净额”,以明确市场预期,促进交易。
关键观点4: 法官的主观判断
法官在认定违约可得利益损失时,其主观判断对案件结果有重要影响,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官的判断。
关键观点5: 司法实践与立法规定的背离
司法实践未能与立法初衷步调一致,现有的可预见规则适用率较低,构成要素及适用标准亦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对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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