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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益州:无效行政行为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

明德公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21 08:0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如何正确认定作为无效行政行为法定类型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提出了新的解释论方案。作者认为,应改造现有行政主体理论,实现国家人格与机关人格的共存,差异化处理国家权利能力与机关权利能力。对于实施主体越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应摒弃机械的形式推理,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实质判断系争行政行为在个案中是否构成无效。文章还讨论了“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困境及其原因,并指出实践方法上的缺陷,提出了重构理论内核和优化实践方法的具体路径。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改造现有行政主体理论

通过引入国家人格说和承认权利能力相对性,实现国家人格与机关人格的共存,差异化处理国家权利能力与机关权利能力。

关键观点2: 利益衡量的方法

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实质判断系争行政行为在个案中是否构成无效,确保瑕疵认定结果具有妥当性。

关键观点3: 理论内核与实践方法的调整

为了准确认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需对理论内核和实践方法进行调整,摒弃机械的形式推理,考察真实的利益状态。

关键观点4: 实施主体越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

对实施主体越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本质上是对实施主体权利能力是否以及如何受限制的认定。

关键观点5: 实践方法上的缺陷

现有行政主体理论导致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实践应用过于僵化,应优化实践方法,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论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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