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上海市印发《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实务文章。文章主要介绍了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实施意见,包括适用范围、参保手续、缴费标准、工伤认定与待遇、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背景和目的
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结合本市实际,印发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关键观点2: 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为其使用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关键观点3: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的定义
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实习生是指本市职业学校统一安排或批准自行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关键观点4: 参保手续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需要持用工协议或实习协议等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有一定的规定。
关键观点5: 工伤认定与待遇
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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