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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投诉补缴2年前的社保,人社局:已超法定追缴时效,撤销立案!(二审判决)

HR新逻辑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8-16 16: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一起关于员工投诉补缴社保的案件。员工苏灿投诉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人社局依据相关法规认定其投诉已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作出撤销立案决定。员工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苏灿系深圳某公司员工,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苏灿于2023年7月12日向人社部门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足额补缴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查处时效,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否有效。

关键观点3: 员工上诉理由

员工苏灿认为申请追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征收,不应适用两年查处时效的规定。同时,《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违反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的原则,属于无效规定。

关键观点4: 人社局答辩

人社局认为苏灿的投诉已超过两年的时效。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关键观点5: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社会保险费追缴期限,人社局依据相关法规对投诉追缴养老保险费的期限规定,认定苏灿投诉已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具有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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