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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通关团伙接受货主委托后,又转包给其他通关团伙,能否认定为从犯?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6-01-08 15:0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被告人郎某梅被指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郎某梅被认定为通关团伙成员,接受货主委托后转包给其他团伙并从中赚取差价。广东高院认为郎某梅系主犯,但最高法院有不同的观点。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裁定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被告人郎某梅被指控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涉及走私手表共计3510只,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0124860.1元。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主从犯的认定问题,以及量刑问题。广东高院认为郎某梅是主犯,但最高法院对主从犯的认定有不同的观点。

关键观点3: 审判结果

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郎某梅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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