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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期丨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批)——反垄断专题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11-14 11:0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围绕适法研究栏目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展开,包括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确定、垄断违法所得的计算及是否应扣除企业所得税,以及认定构成垄断时是否应扣除假定收入。文章提供了详细的答疑意见和咨询人的信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问题

该类案件性质上属于一般行政案件,应当作为一般行政案件确定一、二审管辖法院,无需由具有垄断案件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观点2: 垄断违法所得的计算及是否应扣除企业所得税

垄断违法所得的计算通常是以经营者因垄断行为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其合理经营成本。原则上不应扣除企业所得税,因为“违法所得”是经营者因实施垄断行为获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形成后征收的税款,二者无直接相关性。允许扣除企业所得税将削弱违法惩戒效果。

关键观点3: 认定构成垄断时是否应扣除假定收入

在计算垄断违法所得时,原则上不应扣除假设未发生垄断时可能获得的“正常收入”,但需扣除有证据证明的合理经营成本。从法律规范、反垄断执法实践以及法律实施效果等方面来看,不应承认垄断行为实施者可以合法保留通过垄断行为获得的“正常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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