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苏州中院作出的关于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及是否侵权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定,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这是我国人工智能领域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侵害著作权的第一案。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丰某通过AI工具创作的艺术作品被东山公司等抄袭并用于生产销售,引发争议。
关键观点2: 法院裁定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和苏州中院均裁定,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3: 被告的抗辩
被告认为丰某的创作过程缺乏原始记录,无法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且涉案图片的生成依赖AI工具,具有随机性,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
关键观点4: 案件影响
该案是我国人工智能领域关于AI文生图是否构成作品及是否侵权的首案,对于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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