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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为完成单位工作“串岗”受伤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鲁法行谈  · 公众号  ·  · 2025-01-07 21:1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的报道,涉及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原因’的理解。陈某双在完成物业公司工作任务时受伤,虽存在‘串岗’行为,但仍被认定为工伤。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陈某双与马某兰系夫妻,二人先后与重庆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别担任保安和保洁工作。陈某双在工作时间因帮助妻子拖拽垃圾桶并捡拾垃圾时遭遇车祸受伤,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原因’的理解。是否应该将本职工作职责以外的行为(如串岗行为)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关键观点3: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工作原因’既包括本职工作的原因,也包括其他工作原因。陈某双虽然存在串岗行为,但其从事的保洁工作仍属于某和物业公司的物管工作范围,他是在完成公司的物管工作任务并实现公司利益的过程中受伤的,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判决维持原判,认定陈某双所受伤害为工伤,驳回某和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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