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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法院对融资性贸易的认定意见

供应链金融  · 公众号  · 金融  · 2025-07-10 21:2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甲公司受综保区某公司指示从乙公司采购货物的业务流程,并引出了融资性贸易的概念及特征。法院认为并非所有有“垫资”行为的贸易都属于融资性贸易,主要区别在于贸易真实性、货物真实性和货物控制权。文章还强调了国企对正常贸易、虚假贸易和融资性贸易的区别和危害需要有清醒认识,并呼吁贸易业务要回到真实交易、真实货物、控制货权上来。同时,介绍了即将召开的2025第二届中国司库年会,旨在推动司库实践与创新的深度融合,为参会者提供学习交流、合作共赢的平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业务流程简介

甲公司受综保区某公司指示采购货物,交付至综保区某公司,并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形成闭环交易。

关键观点2: 融资性贸易的特征

包括无真实货物流转、闭环交易、多份合同内容详尽、合同约定提供资金者不参与经营等。

关键观点3: 融资性贸易与垫资行为的区别

并非所有有垫资行为的贸易都是融资性贸易,二者主要区别在于贸易真实性、货物真实性和货物控制权。

关键观点4: 国企对融资性贸易的认识

国企需对正常贸易、虚假贸易和融资性贸易的区别和危害有清醒认识,以防被捆住手脚。

关键观点5: 2025第二届中国司库年会

年会旨在汇聚各界代表,共同探讨司库管理的新理念、新技术、新趋势,推动司库实践与创新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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