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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用户上网偏好明码标价?这种“买卖”做不得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法律 互联网安全  · 2025-12-10 10: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A信息科技公司及其经营者凌某等5人因非法获取并出售用户上网偏好等个人信息被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涉及通过技术手段将加密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原并出售,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个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追缴违法所得68万余元。法官提醒企业在大数据时代要遵守用户知情-同意制度,非授权不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对用户授权做好源头审查。此案对广州法院打击个人信息黑灰产链条提供了指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A信息科技公司与B通信公司开展DMP大数据业务项目合作,涉及用户上网偏好等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

关键观点2: 案件经过

A公司未按约定获取加密IMEI码,直接获取B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带有上网偏好标签的加密IMEI码,并转化为明文手机号码出售。

关键观点3: 判决结果

A公司及凌某等5名被告人被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A公司被判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被追缴。

关键观点4: 法官提醒

大数据时代,企业需遵守用户知情-同意制度,非授权不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对来源于合作商的用户数据要尽到审慎义务,并对用户授权做好源头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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