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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卫萍 | 间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探析——以首例制售盗版“加密狗”侵犯著作权罪案为例

法律适用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法律  · 2024-09-02 08:29
    

主要观点总结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故意规避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行为被正式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范畴,这有利于刑法与著作权法的衔接,扩大了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范围,并为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独立构罪提供了立法基础。本文以首例制售盗版“加密狗”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为例,探讨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定性、构罪标准及审查要件等问题,旨在指导司法实务。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侵犯著作权罪与技术措施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故意规避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行为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范畴,实现了刑法与著作权法的衔接,扩大了著作权刑事保护范围。

关键观点2: 首例制售盗版“加密狗”案

本案涉及被告人未经许可制作盗版“加密狗”并销售牟利,法院认定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依据违法所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了量刑。

关键观点3: 技术措施的法律界定及方式类型

技术措施分为访问控制措施和版权保护措施,用于防止未经许可的浏览、欣赏或使用作品。技术措施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但必须与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定对象相结合。

关键观点4: 间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入罪必要性

间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尽管行为人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提供的规避手段使得侵权行为更加便利和规模化,因此具有入罪的必要性。

关键观点5: 构罪标准及要件审查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从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包括主观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判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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