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申请人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渝涪陵市监(不立)字〔2025〕第*****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购买的榨菜产品标签上的“绝不添加非法添加剂”并非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产品标签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且被申请人在判断产品标签是否合规时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关键观点2: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现场核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邮寄。
关键观点3: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被举报食品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均为可以依规定使用的,且在外包装进行了标注。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关键观点4: 复议结果维持了被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提出的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的问题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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