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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保险免责条款无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5-11-21 17:36
    

主要观点总结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涉及某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争议。物流公司在投保时未收到完整的保险条款,仅在投保单上确认已知免责条款。雇员因工死亡后,物流公司按约赔付50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拒。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并提醒保险公司应规范业务流程,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有效减少争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未附保险条款于投保单中。

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未向物流公司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仅在缴费后才提供,且条款内容与投保单不一致。

关键观点2: 投保单与保险条款存在不一致,法院判决以投保单为准。

由于投保单未载明免赔范围,而保险条款中的“如有工伤保险,保险人仅承担差额责任”被视为免责条款。由于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

关键观点3: 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导致的纠纷。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应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切实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减少双方争议。投保企业也应关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及免责事项,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完整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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