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的问题,指出当前一元模式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包括诉讼滋扰和威慑过度等。文章提出了重构为二元模式的解决方案,并详细阐述了二元模式的内容,包括公开欺诈发行的特殊证券侵权责任规范和一般证券侵权责任规范的构造。同时,文章还讨论了二元模式在规范文本中的体现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的问题和缺陷
当前一元模式下,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适用于不同市场以及不同发行方式时将出现不适应,引发法律适用的公平性、科学性的争议。随着市场发展,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诉讼极大便利,实际提起诉讼的原告范围不断扩大,索赔金额大幅累加。一元模式引发的诉讼滋扰和威慑过度问题已经成为现实。
关键观点2: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的二元模式
二元模式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分为公开欺诈发行的特殊证券侵权责任规范和一般证券侵权责任规范。在公开欺诈发行中,让欺诈发行者赔偿投资者,实行特殊的归责原则。在一般交易市场虚假陈述中,应设置为一般侵权规范,不再便利投资者获赔的特殊侵权规范。
关键观点3: 二元模式在规范文本中的体现
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的一元模式改为二元模式,必须在证券法层面和司法解释层面同时进行修改。文章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包括以2019年证券法为基础进行改造,以及修改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关于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的条款等。
关键观点4: 结语
文章指出,二元模式下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的进一步精细化,可能成为我国证券法(学)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同时,也提出了对公开欺诈发行民事赔偿诉讼设置特殊的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必要性,对过失责任人同时引入赔偿限额的必要性和限额的设置方式,以及有效市场的具体认定标准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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