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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聘广告客观描述其他企业情况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科亮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9-03 17:10
    

主要观点总结

康某有限公司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对温州容某服饰有限公司和中某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判决。康某公司认为两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包括突出使用'杰尼亚'和'Er***e***doZ**na'标识、虚假宣传其与杰尼亚的合资关系,并在店铺外墙和招牌上使用混淆性表述。但法院认为这些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故驳回康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其赔偿请求,并由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康某有限公司上诉理由

康某公司认为容某公司和中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2: 商标侵权争议

康某公司主张容某公司和中某公司在店铺外墙使用'杰尼亚'和'Er***e***doZ**na'标识,超出描述性使用范围,易使公众误认品牌关联,构成商标侵权。但法院认定这些行为属于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键观点3: 不正当竞争争议

康某公司指控容某公司虚假宣传其与杰尼亚的合资关系,并在店铺外墙和招牌上使用混淆性表述,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这些宣传基于客观事实,不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康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其赔偿请求,并由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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