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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期|(获奖案例)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江西民事审判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8-07 10:34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刘美艳与江西洪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再审改判案。刘美艳自2008年起在盛和公司工作,后因公司并购,被安排到洪兴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未支付经济补偿。刘美艳主张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得到法院支持。主要讲述了案件的背景、经过、裁判结果及改判理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由于企业并购、人事合作等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变更,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请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的劳动者刘美艳因企业并购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主张将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刘美艳不受洪兴公司与盛和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协议》约束,且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若存在侵害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刘美艳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14.5年。

关键观点2: 洪兴公司在未与刘美艳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其工作地点,并以刘美艳未及时将营业款上缴为由作出开除处理,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洪兴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失业保险金。二审和再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并调整了赔偿金的数额。

关键观点3: 本案的改判理由主要基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赔偿的计算。

改判理由中详细阐述了为何支持刘美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何认定洪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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