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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办理指引之八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上)

诉讼艺术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法律  · 2024-06-04 15:47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包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文章首先介绍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重要性,以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现象。随后,文章详细阐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列举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包括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违规减少注册资本等。文章还讨论了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包括举证责任分配、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以及一人公司股权经过多次转让时的责任承担。最后,文章探讨了与诉讼、仲裁等相关的债权,以及诉讼费用、鉴定费、公告费等费用是否可以向债务人公司股东主张。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制度的基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责任。

关键观点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设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突破公司法人人格及有限责任,要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键观点3: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违规减少注册资本等。

关键观点4: 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一人公司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5: 与诉讼、仲裁等相关的债权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公司股东主张与诉讼、仲裁等相关的债权,包括诉讼费用、鉴定费、公告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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