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数字经济刑法保护中“数据信息”概念的提倡,以及其对构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的重要性。文章首先指出,数据本身无价值,但数据信息有价值,应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随后,文章分析了数据本体犯罪刑法体系的潜在矛盾,并提出了以“数据信息”为中心的刑法保护模式构建。该模式强调数据信息的类型化,根据数据信息的不同价值进行分类保护,并明确了不同数据类型对应的犯罪罪名。文章最后总结了构建以“数据信息”为中心的刑法保护体系的实践意义和法律效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数据无价值而数据信息有价值
文章强调,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价值在于其反映的信息内容,而非数据本身。因此,刑法保护的应当是数据信息,而非数据本体。
关键观点2: 数据本体犯罪刑法体系的潜在矛盾
文章分析了以数据本体作为刑法保护对象可能带来的问题,如扩大刑法规制范围、不当干预数据流通和利用等,并指出这些问题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关键观点3: 以“数据信息”为中心的刑法保护模式构建
文章提出了以“数据信息”为中心的刑法保护模式,并指出该模式能够避免重复保护,实现刑法的全面保护。同时,该模式强调了数据信息的类型化,并根据数据信息的不同价值进行分类保护。
关键观点4: 实践意义和法律效果
文章认为,构建以“数据信息”为中心的刑法保护体系具有实践意义,能够明确数据犯罪的范围,并实现刑法的适时因应。同时,该模式有助于应对新型数据信息犯罪,并有助于提升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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