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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a|黄浦法院:AI提示词虽反映一定的创作意图,但不应认定为作品

法商实验室  · 公众号  · 互联网短视频 法律  · 2025-12-09 17:4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裁判要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六组提示词不被认定为作品,因此不享有著作权,法院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涉案提示词的性质和构成

法院认为涉案的提示词是用户输入AI系统的指令或描述,用于生成特定图片,本质上是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不属于作品。

关键观点2: 著作权的认定

法院在裁定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指出涉案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和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不享有著作权。

关键观点3: 案件的当事人和代理情况

原告是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是某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张一超和颜伯儒。

关键观点4: 法院的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指出涉案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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