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江苏高院对2023年省法院发改中级法院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的评查结果。评查发现,发改案件主要集中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中涉及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工期责任要件事实的认定、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的认定、债权转让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的认定、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范围认定等5个实体问题易出现认定错误问题。文章还通过实际案例对这5个问题进行了解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
实际施工人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形中承担施工任务,其身份的认定关系到能否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特殊权利。认定实际施工人需把握多个方面,包括是否对整个或部分工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的独立性、与发包人的关系以及与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或企业之间的关系。
关键观点2: 工期责任要件事实的认定
工期争议的焦点在于工期责任的认定,需查明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顺延情况及事由、工期延误情况及责任等要素。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是工期争议中较为重要的要件事实。
关键观点3: 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的认定
转包和挂靠行为在诸多方面存在相似性,难以区分。区分两者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参与招投标和合同订立的程度进行判断。实务中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名实分离的挂靠协议、招投标程序的实际参与主体等事实。
关键观点4: 债权转让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承包人转让工程价款债权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为保护建筑工人的特殊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率,在转让行为未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允许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键观点5: 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范围认定
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该规定是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作出的特殊安排,实践中应从严把握。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仅可向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