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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六批)——国家赔偿专题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6-01-22 08:29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包含三个关键点的答疑意见,分别是关于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残的赔偿问题,刑事赔偿中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以及同一当事人针对同一个执行案件的不同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能否先后提起多个国家赔偿申请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残的赔偿问题

对于受害人因身体伤害导致的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法院已经作出决定,并安排受害人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长期免费治疗。对于再次提出的误工费和治疗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如受害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通过国家赔偿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治疗费用包括已经实际发生和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赔付。赔偿义务机关安排受害人接受免费治疗时,治疗费用的负担已达成协议。如受害人自行结算部分治疗费用,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关键观点2: 刑事赔偿中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

法律、司法解释未直接规定刑事赔偿中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是否纳入赔偿范围。但根据司法实践和法理,应将其纳入赔偿范围,因为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符合赔偿原则。

关键观点3: 同一当事人针对同一个执行案件的不同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能否先后提起多个国家赔偿申请

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同一当事人针对同一执行案件的不同执行行为或措施能否先后提出多个赔偿申请作出限制性规定。原则上只要符合立案和受理规定条件,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作出赔偿决定。但基于相同法律事实和相同赔偿请求的申请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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