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个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案例,涉及深圳市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对某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和无锡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权纠纷。法院主要关注公司以其财产为股东清偿债务的行为,以及未经决议程序为股东清偿债务的情况。撤销权的行使在特定情况下被法院不予支持,并且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选择是否追认此类行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司以其财产为股东清偿债务
当公司以其财产为股东清偿债务时,如果财产受让方是以消灭原有债权的方式付出财产对价,那么公司的清偿行为并不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法定情形。如果财产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该行为影响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不被法院支持。
关键观点2: 公司未经决议程序为股东清偿债务
如果公司未经决议程序为股东清偿债务,相对人未对公司决议程序进行合理审查的,该清偿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选择是否追认,而公司的债权人无权代位主张。这一权利应归属于公司或其他股东。
关键观点3: 关联法律条款
涉及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第538条、第5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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