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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村规,广西外嫁女赢回土地补偿款,女儿却因故出局……

嗨南宁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7-13 13:1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广西一起关于“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应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权的案例。柳某艳作为外嫁女,其户口仍在原村集体,虽然在城镇生活,但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仍被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权。而其女儿韩某睿因户籍迁入时间接近征地时间且无合理事由,未能在该村集体获得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能享受土地征收补偿。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该案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争议焦点是“外嫁女”及其子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关键观点2: 柳某艳的案例情况

柳某艳虽外嫁到城镇,但户口仍留在原村集体,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因此仍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土地征收权益分配。

关键观点3: 韩某睿的情况

韩某睿的户籍不是因出生取得,而是在土地征收后迁入。因缺乏合理事由,且其母亲在嫁入地未获得因土地带来的收益,韩某睿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待遇。

关键观点4: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判决柳某艳有权获得补偿款,而韩某睿则不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待遇。

关键观点5: 典型意义

该案强调征地补偿的分配是对农村集体成员身份与土地依赖关系的确认,需要综合考虑户籍归属、土地依赖、实际生活状态等因素,以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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