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公告内容包括备案申请方式、编码核发、已备案企业处理、进口食品申报要求、备案信息查询方式以及实施日期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备案申请方式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申请。
关键观点2: 编码核发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关键观点3: 已备案企业处理
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关键观点4: 进口食品申报要求
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并在相关栏目中填报相应的企业资质编号。
关键观点5: 备案信息查询方式
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