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信托法中受托人和司法者的裁量权问题。文章指出,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被授予管理别人事务的裁量权,不需要事事听从委托人的指示;司法者在信托纠纷中行使裁量权是必要的,且这种必要性无法忽视。文章还强调了衡平法的重要性,指出司法者必须根据公平原则、遵照良心行使裁量权。同时,文章提醒我们要直面问题,承认司法裁量权的必要性和普遍性,才能避免滥用裁量权的行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受托人的裁量权
在信托法中,受托人被授予管理别人事务的裁量权,不需要事事听从委托人的指示。但在实践中,受托人往往不明确自己行为的边界,抱怨法律没有提供这种边界。
关键观点2: 司法者的裁量权
信托法对司法者的裁量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信托纠纷中,司法者需要根据公平原则、良心和法律规定行使裁量权,判断受托人行使裁量权是否妥当。
关键观点3: 衡平法的含义
衡平法在信托法中的含义是指法官要根据公平原则、良心行使裁量权。所有法域的法律都对司法者提出了这一要求。同时,衡平法也体现在其他法律领域,如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关键观点4: 直面问题的重要性
文章强调要直面问题,承认司法裁量权的必要性和普遍性,才能解决问题,避免滥用裁量权的行为。否则,问题不会自动得到解决。
关键观点5: 信托法的落地问题
文章指出,不承认司法裁量的必要性和无处不在、不可避免,是我国信托法等法律无法落地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需要承认并重视司法裁量权的必要性,以便更好地实施信托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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