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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对考核“C”员工调岗降薪属企业用工自主权,不支持员工被迫解除!|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6-01-16 08:4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的实务文章。文章主要讨论某公司基于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定期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调整员工职务和薪酬的做法是否合法。文章还涉及员工因公司扣罚工资和调岗降薪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文章最后指出,某公司的做法属于正当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并不属于无故调岗降薪。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某公司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考评,并基于考评结果调整职务和薪酬。

某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定期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考评,在考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职务予以调整,并根据任职情况调整薪酬,是企业正当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

关键观点2: 员工因公司扣罚工资和调岗降薪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员工以某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因为公司的扣罚和调岗降薪属于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且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情形。

关键观点3: 再审申请人张某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张某以某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理由申请再审,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因此驳回了张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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