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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飚8度”“某爽8度”撞脸“R某强爽”,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产力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8-22 18:1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起关于攀附仿冒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报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上海B酒业公司诉被告Z酒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案件焦点在于被告Z酒业公司的商品装潢与原告上海B酒业公司的商品装潢过于相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B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R某强爽’鸡尾酒销量较高,宣传范围较广,在鸡尾酒消费市场影响力较大。被告Z酒业公司生产销售‘某飚8度’‘某爽8度’鸡尾酒,其装潢与原告产品相似。

关键观点2: 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Z酒业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R某强爽’鸡尾酒商品近似的装潢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产品装潢具有显著性和市场影响力,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装潢设计。

关键观点3: 法官说法

法官解释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应满足的两个条件,以及仿冒行为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问题。同时强调了商家应当尊重设计、杜绝攀附,秉持诚信、公平竞争的理念。

关键观点4: 法条链接

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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