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学家杂志
《法学家》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所办的法学核心期刊,推崇厚积薄发的研究力作,力求反映法学研究前沿问题和动态,推动法学繁荣发展。欢迎法界各位同仁关注、赐稿,多提宝贵意见。
TodayRss-海外RSS稳定源
目录
今天看啥  ›  专栏  ›  法学家杂志

【往期回顾】刘保玉:附物权担保债权人的执行选择权问题探讨

法学家杂志  · 公众号  · 科技媒体 法律  · 2025-02-20 10: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附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时,在担保财产受偿与非担保财产受偿之间选择权的法律问题。文章分析了“先行主义”与“选择主义”的学说与立法例,认为在法理和我国既有规定及司法实践下,应采取“限制型选择主义”立场。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享有自由的选择权,而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或参与分配程序,其选择权附有严格的条件。当担保人为第三人时,债权人无权选择执行第三人的非担保财产。文章还探讨了选择主义的适用条件及其限制,特别是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中及单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应仅限于就担保财产主张权利。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限制型选择主义立场

在法理和我国既有规定及司法实践下,应采取“限制型选择主义”立场,即在债务人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享有自由的选择权,而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应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或参与分配程序,其选择权附有严格的条件。

关键观点2: 担保人为第三人时的选择权

当担保人为第三人时,债权人无权选择执行第三人的非担保财产。

关键观点3: 选择主义的适用条件及其限制

选择主义的适用前提或条件包括债务人届期未清偿或不能清偿债务、该债务的履行附有物的担保、债权人保留担保物权并选择就债务人的非担保财产先行受偿债权,且不存在选择权行使的法定或约定障碍。在特定情况下,如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选择权受到限制。

关键观点4: 特别程序中的选择权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中及单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应仅限于就担保财产主张权利,不得执行担保财产以外的财产。

关键观点5: 执行后的担保物权处理

债权人对担保人的其他财产执行后,主债权因清偿而实现,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如已办理抵押登记,可单方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如为权利质权,则根据交付、背书或登记方式设立的不同,处理相应手续。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摘要由平台算法生成,仅为信息导航参考,不代表原文立场或观点。 原文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为原作者并希望删除该摘要或链接,请通过 【版权申诉通道】联系我们处理。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
文章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