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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断中对制造公差的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科技媒体  · 2025-11-27 08: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专利侵权判定中制造公差考量的案例分析。涉及一起涉及发明专利权的民事纠纷,被告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被指控生产、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钉仓产品。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基本案情介绍

美国某公司系某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形成具有不同成形钉高度的钉的钉仓。该公司非独占性许可某医疗器材公司在中国使用、销售等任一涉案专利所保护的产品。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被指控生产、销售了侵害该专利的产品。

关键观点2: 制造公差在专利侵权判断中的作用

在专利侵权判断中,对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数值范围特征,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数值稳定地落入该数值范围且实质具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效果,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的制造公差,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制造公差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特征。

关键观点3: 本案的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要点包括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多变量方程式限定的权利要求的说明书公开充分判断等问题。法院最终根据测量数据和证据,认定被告的产品构成侵权。

关键观点4: 法律后果

被告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美国某公司、某医疗器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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