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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文学中的事实部分不受版权保护,著作权人不能垄断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法律 知识产权  · 2026-01-12 10:4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涉及著作权纠纷的二审判决的概述,涉及旗帜(上海)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艾安军、许阳和胡博之间的争议。案件涉及《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揭秘》报告文学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以及被诉侵权作品《莫斯科行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艾安军发表《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揭秘》系列作品,被告旗帜公司从德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获得电视剧《莫斯科行动》的摄制、改编等全部著作权。艾安军认为该剧改编自其涉案作品,侵犯其改编权等权利。

关键观点2: 当事人主张

艾安军主张其是原始作者,其他以该案为原型的电影聘请其为编剧或顾问。旗帜公司辩称作品是根据真实历史事件和当事人程亚力的口述创作的原创作品,编剧在创作过程中未接触艾安军作品。

关键观点3: 法院推理

法院明确了纪实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边界,保护的是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如叙事手法、对人物和事件的具体描写等,而真实案件背景、人物、事件等客观事实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通过对比《莫斯科行动》与《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揭秘》,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作品并未使用艾安军的具体表达,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关键观点4: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审原告艾安军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为纪实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清晰指引,明确了纪实文学作者可以就其独特的表达方式主张权利,但不能垄断作品中涉及的事实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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