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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未变更登记,能否排除执行?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19 16:4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例涉及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农商行与黄某一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法院查封了田某某名下的房产,但庞某某提出异议,称其已离婚且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其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庞某某的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性并形成时间先于农商行的金钱债权,且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庞某某自身原因,因此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法官引用了相关法条进行解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某农商行与黄某一、黄某二、黄某三、田某某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查封了田某某名下的房产。

关键观点2: 庞某某的异议

庞某某提出异议,主张房产应归其所有,并提交了离婚证、公证文书等证明文件。

关键观点3: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庞某某的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性并优先于农商行的金钱债权,且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庞某某自身原因,因此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关键观点4: 法律条款引用

法官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条,解释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定,以及执行异议的处理规定。

关键观点5: 离婚约定房屋归子女但未过户能否阻却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如果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性并形成时间先于债权,且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权利人自身原因,该请求权可以排除对不动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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