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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一字千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7-18 10:0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个关于定金在民事交易中的担保作用以及相关的法律案例。文章中,李某向余某转交定金后,因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未能签署。双方就定金的返还产生争议,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判决余某无需返还定金。文章还强调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以及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每笔款项的性质,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交易双方使用定金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在民事交易中,定金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通过交付定金来确保合同的履行。

关键观点2: 立约定金的法律意义及作用。

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称为立约定金,具有担保功能。在合同订立及履约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本案中,李某与余某虽未正式签署书面协议,但口头约定具有预约性质的合同,案涉定金即为立约定金。

关键观点3: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订金和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不同。订金一般不具有担保功能,只是具有预付款的性质。而定金具有担保将来订立本约的功能。本案中,因李某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正式签约,订金不退还。

关键观点4: 法律条文对定金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中,余某对未能正式签约不存在过错,故依法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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