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劳动者因有诉讼记录而被拒绝录用的案件报道。劳动者收到公司聘用函后,因背调结果显示有诉讼记录而被取消录用。劳动者可向法院主张赔偿,包括搬家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处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13200元。文章还提到了职场中的诚信原则、民事诉讼记录并非拒绝录用的正当理由,以及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劳动者收到公司聘用函,因背调结果显示有诉讼记录而被取消录用。劳动者认为此举属就业歧视,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遂起诉至法院。
关键观点2: 法院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赔偿13200元。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生效。
关键观点3: 法官说法
法官强调了职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诉讼记录本身并非拒绝录用的正当理由。用人单位的聘用标准应基于岗位需求,而非劳动者的诉讼记录。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关键观点4: 法条链接
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条,包括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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